2011/04/06

巷子義大利麵鋪拒絕導盲幼犬進入事件之我見

我覺得這是個案例應該剛好可以給台灣導盲犬協會當作一個很好的教育案例,基本上我不認為這家義大利麵店的老闆有錯或是用法條來據理力爭的這位小姐有錯,追究根本的原因還是台灣普遍大眾對於導盲犬的認識和認知還不夠多。


這個事件的始末的兩段影片




後續的新聞報導


影片中的老闆主要是因為曾經被顧客控訴過,進而婉拒了這位小姐攜帶導盲犬進入店內隨意走動,並不是老闆不能接受導盲犬,而是擔心店內的客人無法接受,而影片中小姐因為一開始就受到店內服務生的拒絕,心情上自然已經受到影響,然而在找到能作主的老闆時,已經有點失去應有的處理態度,不論老闆好說歹說的變通方式,這位小姐都還是無法接受,也或許這位小姐已經在很多公共場所吃過閉門羹,今天才會有如此激動的言論。雖然網路上砲轟這位小姐的聲音不斷,但我認為這部影片剛好可以給社會一般大眾、店家老闆和有心當寄養家庭的朋友上一次機會教育的課程。


要如何才能妥善的處理這個問題呢?


如果換成我是主角的話,或許並不一定要先搬出相關規範的法令來告戒,不彷改採用懇請老闆協助宣導的方式,徵詢老闆是否可與老闆先一同進入店內,並由當事者主動和店內客人宣導一下導盲犬相關的知識,例如『三不一問』觀念,和與導盲犬互度時該注意的地方,我想當寄養家庭的當事人應該已經具有能和大家解說和教大家認識導盲犬的能力了,並且告訴大家導盲犬確實有必要進入店內學習餐廳內的用餐環境,也請大家不要干擾導盲犬的學習,也可透過大家耳熟能想的《再見了,可魯》這部電影跟大家再次介紹並認識導盲犬,畢竟用法令勸說是最後的手段,能讓社會大眾更加認識導盲犬和能讓導盲犬學習才是最重要的部份。


順手轉載一些導盲犬相關的法規: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規定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及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導盲犬或導盲幼犬 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覺功能障礙者應攜帶導盲犬使用者證明及導盲犬工作證。
二、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應攜帶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導盲犬工作證或導盲幼犬訓練證明。
三、導盲犬應著導盲鞍。
四、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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